保全不成功保全费可以退吗?
前言
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顺利执行裁判,可能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保全措施。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保全不成功时,保全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保全费呢?本文将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保全费的性质
保全费是指当事人因申请保全而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性质属于诉讼费用,是一种强制性费用,当事人有义务交纳。
保全不成功保全费可否退还
《民事诉讼法》第95条对保全费的退还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销的,保全费应当退还。”因此,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全费可以退还:
保全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驳回申请的,应当退还保全费。 保全被撤销:保全申请被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人撤销保全或者法院依法撤销保全的,应当退还保全费。例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保全不成功都可以退还保全费。根据司法实践,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保全费不予退还:
被保全人对保全采取了抗拒措施,导致保全无法执行的,保全费不予退还。 保全措施执行后,标的物被损坏、灭失或者变质的,保全费不予退还。 保全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或者保全后滥用保全权的,保全费不予退还。司法解释及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对保全费的退还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变更、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担保物;提供现金的,应当退还对应价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742号案例中,申请人因建筑拆除纠纷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房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交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驳回了保全申请。申请人要求法院退还保全费,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保全费退还的范畴,驳回申请人的退费请求。
保全费的退还程序
保全费的退还程序如下:
当事人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退保全费申请,并说明退费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退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退还保全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执行退还:人民法院作出退还保全费的裁定后,应当及时将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结语
保全不成功是否可以退还保全费,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具体案情来判断。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申请被驳回或撤销的情况下,保全费应当退还。但在例外情况下,如被保全人抗拒保全、标的物损坏灭失等,保全费不予退还。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谨慎行事,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若对保全费退还有疑问,可向人民法院或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