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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 高院
时间:2024-07-11

诉前保全 高院

## 诉前保全概述

诉前保全,又称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期间,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或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冻结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 诉前保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丧失或难以执行判决的危险。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 ## 诉前保全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具体内容 申请保全理由 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 诉前保全类型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诉前保全措施,常见的类型包括:

财产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采取冻结或查封措施。 行为禁止: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或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指定保管人:指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管,并防止其被转移、毁损等。 扣押: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涉及诉讼的物品。 限制出境:限制被申请人出境,防止其逃避执行。 ## 诉前保全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诉前保全条件 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晰 担保金额是否适当、担保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驳回。

## 诉前保全撤销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前保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申请人擅自撤回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或裁定终结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或担保金额不足 保全措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诉前保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诉前保全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 对诉前保全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诉前保全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诉前保全权。监督措施包括:

严格审查诉前保全申请 加强对担保人资信的审查 定期对诉前保全措施进行复查 及时处理相关异议和申诉 ## 高院对诉前保全的审判实践

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审判中形成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总结出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实践:

严格把握诉前保全条件,防止滥用诉前保全权。 合理确定担保金额,既要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又要防止保全措施造成的过度负担。 及时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防止诉前保全措施对无辜第三人造成不当损害。 加强对诉前保全措施的监督,防止保全措施被滥用或长期冻结。 ## 结语

诉前保全是人民法院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审慎使用诉前保全权,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诉前保全的滥用。通过规范诉前保全程序,能够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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