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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措施异议
时间:2024-07-10

诉前保全措施异议

诉前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胜诉权益造成重大影响,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异议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对诉前保全措施的裁定,当事人有提起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对诉前保全措施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实施保全的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异议的形式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为书面异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异议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异议标的(被保全的财产或权益) 异议理由及证据 异议请求(如撤销保全、变更保全措施等)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日期

异议的理由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原告主体不适格或不具有诉讼能力 保全措施不具备必要性或不具有紧迫性 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不当或超标 保全措施损害了异议人的正当权益 诉前保全程序违法

异议的证据

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异议理由。常见证据类型包括:

身份证明文件 诉前保全裁定书 保全措施执行情况说明 财产权属证明 损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 法律法规

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

法律原则:严格审查异议理由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 紧迫原则:快速审查异议,避免迟延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权衡原则:在保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和异议人的正当权益之间进行权衡,综合判断是否撤销或变更诉前保全措施。

异议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作出以下裁定:

异议成立:撤销诉前保全措施或者变更保全措施方式。 异议不成立:维持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限不计算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的异议期限内。复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应当包括:

原裁定的人民法院 原裁定的文号 申请复议人的基本信息 复议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日期

复议的审查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

法律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原裁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公正地审查复议申请,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或关系干扰。 纠错原则:明确原裁定的错误之处,并做出正确的裁定。

复议的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作出以下裁定:

原裁定有错误的:撤销原裁定或者指令原人民法院重新裁定。 复议申请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结语

诉前保全措施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向对方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异议的规定和程序,在必要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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