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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时间:2024-07-10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有如下规定:

## 一、一般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涉及不动产纠纷或合同纠纷的诉前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对于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明确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

## 三、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民事案件和第二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复杂民事案件和第二审民事案件。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主要取决于保全标的的数额和案件的复杂程度。

## 四、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对下列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对国家机关的诉讼案件;(二)对外国人的诉讼案件;(三)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 五、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管辖权的案件,可以在本辖区内指定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一般出于案件的特殊性或其他因素的需要。

## 六、选择管辖

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仲裁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七、转移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八、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前财产保全

对于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际条约的适用》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以下规则: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国外的,由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无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不明的,由其在中国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无财产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总结

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类型、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保全标的数额、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还应当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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