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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财产保全标准最新
时间:2024-07-10

失信人财产保全标准最新

失信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因执行强制性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失信人)及其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人的范围和种类也在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对失信人财产保全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失信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失信人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执行强制性法律文书。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申请人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失信人的认定

失信人的认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规定,具体包括:

被依法判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未在其履行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暴力抗拒执行等妨碍执行的;

失信人财产保全的范围

失信人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际控制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

不动产(房屋、土地等); 动产(汽车、机器设备等); 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等); 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失信人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失信人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措施之一或多种组合进行:

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际控制人所有的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际控制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际控制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扣留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出入境证件;

失信人财产保全的期限

失信人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年,但不得超过执行程序的期限。

失信人财产保全的解除

失信人财产保全解除的的情形包括:

强制执行程序终结的; 经执行法院审查,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财产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失信人财产保全责任

对失信人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申请错误,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执行失信人财产保全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避免侵犯失信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了解失信人的财产状况,避免保全范围过大或者过小; 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对失信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加强对失信人的信用监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通过完善失信人财产保全标准,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债权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为建设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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