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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页面证据保全效力
时间:2024-07-10

网络页面证据保全效力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网络虚拟性和信息易逝性等特点,网络页面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其证据效力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有效地对网络页面进行证据保全,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页面证据的特性

网络页面证据作为一种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 虚拟性:网络页面信息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并非以 tangible 的形态存在,其展示需要依赖于特定的软件和硬件环境。

2. 易逝性:网络页面内容可被随时修改、删除,且无需备份,其存在状态极不稳定。

3. 易篡改性:网络页面内容可通过技术手段轻易篡改而不留痕迹,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关联性:网络页面通常包含大量的超链接、嵌入内容等,其证据效力认定需要结合上下文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上述特性使得网络页面证据在保全和认定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需要采取更为严格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二、网络页面证据保全方式

为了确保网络页面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常见的网络页面证据保全方式主要包括:

1. 电子数据保全平台:通过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对目标网页进行在线取证,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数据保全报告。此种方式操作简便,效率较高,且公信力强,但可能存在平台服务范围和数据存储安全等问题。

2. 公证保全:由公证机关对网络页面进行现场访问、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保全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程序较为繁琐,成本较高。

3. 自行取证:当事人自行对网页进行截图、录屏等方式进行保存。自行取证成本低廉,但易被质疑真实性和完整性,证据效力较低,建议结合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手段增强其证明力。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网络页面信息都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电子数据系电子签名人制作数据电文时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能够有效识别签署者身份;

2.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或者获取数据电文时,能够防止数据电文内容的篡改;

3. 用于识别电子签名人身份的信息,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直接相关,并能够以可靠的方式予以保存。

因此,在进行网络页面证据保全时,需注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例如网页的完整URL地址、时间信息、网页内容截图、网站运营者信息等,并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固定,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三、网络页面证据效力认定

法院在认定网络页面证据效力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 证据的来源:通过公证、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其证明力一般高于自行取证。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关联性的强弱。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证据的完整性:证据是否完整地反映了网页内容,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

5.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内容是否真实,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网络页面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最终认定其证明力。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页面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将越来越普遍。如何有效地进行网络页面证据保全,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网络页面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司法认定效率,为构建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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