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电话
时间:2024-07-09
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电话
三明法院财产保全是什么?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处分、转移、隐匿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案件:
对请求给付金钱、物品的诉讼,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在判决之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争议标的物价值重大,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危险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虚假陈述或拒绝履行的房屋买卖、继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为防止出现重点情况影响诉讼,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决定取自申请人之申请或者法官依权主动审慎裁定的法律文件。这是担保人之担保责任发生的原因。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正当,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价值和保存地点。 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危险的事实和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的采取方式
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 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和不动产。 扣押、提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物品。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让、变卖财产。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撤销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撤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异议、法院的主动审判做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解除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有提供反担保,法院应当解除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的申请。如果申请人认为已经没有必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的异议。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的主动审判。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主动审判解除财产保全。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对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性负责,并就其财产保全行为及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电话
咨询三明法院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可以拨打三明法院热线电话:0598-30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