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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结案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09

终本结案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一、终本结案的概念

终本结案,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后,对案件不再受理和审理,案件进入法律上不可再行变更或撤销的状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和其他终结案件的决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终本结案后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终本结案后,当事人尚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终本结案后,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不再适用保全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标的或者执行标的已被依法解除,执行人仍未向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报告并解封、解除查封、冻结的,执行义务人不应以债权已履行完毕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财产为由,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三、终本结案后申请财产保全的例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人民法院失职造成错误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异议或者复议。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错误执行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终本结案后发现法院执行错误,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四、终本结案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需要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执行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的案号,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的理由,保全的依据和范围,以及申请保全标的物的线索。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五、结语

终本结案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则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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