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泊头法院保全卢
时间:2024-07-09

泊头法院保全卢

泊头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卢某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因卢某逃避执行而受到损害。

据了解,李某某与卢某于2022年6月1日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卢某收到借款后,用于个人投资经营,但到期后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泊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卢某偿还借款本息。

立案后,泊头法院依法向卢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并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泊头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查询卢某名下财产发现,卢某名下无可用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对卢某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泊头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卢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逃避执行的可能,故依法裁定对卢某名下位于泊头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及一辆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期限为一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一)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其财产;(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应当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

泊头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防止卢某逃避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