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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没有购销合同
时间:2024-07-08

财产保全没有购销合同,还能保全吗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强制执行力的凭证,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的诉讼制度。财产保全包括对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购销合同是双方约定由一方转让财物所有权于另一方,而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基础,是双方进行财产权转移的重要法律凭证。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会提交生效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但有时候,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尚未生效,也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那么,在没有购销合同的情况下,还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保全担保的情况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该条规定是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依据。其中,“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全担保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冻结被保全财产中的部分财产等形式。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在没有购销合同的情况下,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三、司法实践

对于没有购销合同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购销合同是债权人财产保全的主要依据,没有购销合同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因此不宜进行财产保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即使未能提供购销合同,但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也应当允许申请财产保全。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生效法律文書或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根据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和经济能力来确定。”该规定表明,即使债权人没有生效的购销合同,只要能够提供担保,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四、理由分析

支持在没有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允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债权人因无法提供购销合同而无法申请财产保全,则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使债权无法实现。 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得知债权人即将对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从而采取转移财产等措施逃避债务履行。如果没有购销合同,债权人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导致财产保全难以实现。 维护交易安全。在现代商业生活中,许多交易是通过非书面形式进行的,例如电话交易、网络交易等。如果没有购销合同,并不代表交易不成立。因此,允许在没有购销合同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不法分子以无购销合同为借口逃避债务。

五、注意事项

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在没有购销合同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例如交接单据、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应当充分、客观,能够让法院信服。 要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生效法律文書或仲裁裁决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要及时采取措施。债权人应当在得知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或其他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错过时机导致财产保全无法实现。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在没有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且提供适当的担保,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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