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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受理条件
时间:2024-07-08

保全证据公证受理条件(2200字)

1. 证据具有客观性

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是指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实物。证据的客观性是保全证据公证最基本的前提,如果没有客观性的证据,公证机构将不予受理。

2. 证据与争议有直接关联

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必须与争议有直接关联,即该证据能够证明争议的真实性或与争议有因果关系。如果证据与争议无关,公证机构将不予受理。

3. 证据需要公证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必须有正当理由。例如,证据可能存在灭失、毁坏或改动的危险;证据可能难以再次取得或者获取证据的费用过高;其他对证据保全有特殊需要的情形。

4. 证据可以通过公证程序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证据记录公证,即对证据内容进行记录和证明。 证据保管公证,即对证据原件或复印件进行保管并证明其真实性。

公证机构将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何种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如果证据无法通过公证程序保全,公证机构将不予受理。

5.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除了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外,还需要提供:

申请书,注明保全证据的理由、方式和诉讼或仲裁的具体信息。 争议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有争议的事实情况材料。 与争议相关的合同、协议、书信、电子邮件等材料。 存在证据灭失、毁坏或改动危险的证明材料,如事发经过、相关人员证言等。 其他公证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以下情形不属于保全证据公证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文件材料。 法律、法规禁止公证的材料。 有关婚姻、收养、继承、遗嘱公证的材料。 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或留存的证据材料。 仅凭一面之词或当事人单方面提供证据材料的。 其他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保全必要性等公证基本原则的材料。

公证机构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后:

对证据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证据进行保全,并出具保全证据清单。 根据证据的性质和保存时间,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如对实物证据进行妥善保管,对书面证据进行密封保存,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等。 当事人需要使用证据时,公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

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公证效力,证明该证据在公证时不存在改动或灭失的情况。公证证据在诉讼或仲裁中作为证明证据使用,当事人无需另行证明日前该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保全证据、防止侵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配合公证机构进行保全工作。公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证据条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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