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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车辆保全是多久
时间:2024-07-05

不起訴車輛保全多久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起訴車輛保全是一種限制措施,用於防止已經被扣押的車輛被處分或轉讓。具體保全的期限取決於以下因素:

刑事訴訟法規定

註釋:下文所引述法條均指《刑事訴訟法》

根據第132條第3款規定,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防止車輛被處分或轉讓,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該車輛。

第135條第1項規定,法院收到檢察官的保全聲請後,應於三日內裁定准否保全。法院裁定准許保全的,應即通知檢察官和車輛所有人或持有人。

第137條第1項規定,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但檢察官有事實認為有必要延長的,可以聲請法院延長保全。經法院核准後,可依當時情況,延長一次或數次,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實務見解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車輛保全聲請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案件的性質和嚴重性 車輛與犯罪的關聯性 車輛被處分或轉讓的可能性 車輛對被告或證人的重要性

如果法院認為上述因素構成對車輛保全的必要性,則會准許檢察官的保全聲請。保全期限則通常會根據案件的複雜性、證據收集的進度以及法院開庭的時程等因素而定。

保全解除

當檢察官起訴被告後,保全措施將自動解除(第138條第1項)。

若檢察官決定不起訴被告,原則上保全措施也應同時解除(第301條)。但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才解除保全,以確保車輛不會被提前處分或轉讓。

此外,如果車輛所有人或持有人認為保全措施有不當或不必要的情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解除保全(第139條)。法院將在審理後,決定是否解除保全。

符號註釋

第:刑事訴訟法條號 項:刑事訴訟法條款 款:刑事訴訟法條文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3款 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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