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财产保全裁定书
一、概览
中止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因客观原因需要暂时停止执行而作出的裁定。中止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中止财产保全裁定的书面文书。
二、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财产保全: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中止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财产保全,以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需要中止财产保全,以利于查明事实和正确处理案件的。三、申请程序
中止财产保全裁定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提出,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中止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中止财产保全情形,应当作出中止财产保全裁定。
四、裁定书内容
中止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裁定书名称:中止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中止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裁定中止财产保全的结论; 制作裁定书的时间和年号。五、法律效力
中止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执行人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财产保全,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六、复议和再审
当事人对中止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当事人认为中止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再审决定。
七、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中止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一般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30日内提出。
2. 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财产保全裁定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3. 裁定中止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变化撤销或解除中止财产保全。
4. 当事人不得滥用中止财产保全程序,恶意逃避执行。
5. 对于违反中止财产保全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原告,某个人为被告,因合同纠纷,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法院受理后,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其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出中止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没有证据证明中止财产保全会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决定中止财产保全。
**判例意义:**
本案表明,当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没有证据证明中止财产保全会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