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险实施细则
为规范财产保全保险业务,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产保全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的请求,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保险。
第二条 财产保全保险业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条 财产保全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订立、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财产保全保险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财产保全保险业务。
第五条 财产保全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是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货币、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
(二)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
(三)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第六条 财产保全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一)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被保全财产,导致申请人/执行人无法实现债权或权利的损失;
(二)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财产保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保全期限,自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投保与承保
第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财产保全保险投保。
第九条 投保人投保财产保全保险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保申请书;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保全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被保全财产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价值评估报告;
(四)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承保。决定承保的,应当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出具保单;决定拒保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承保财产保全保险,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价值、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以及其他保险条款。
第四章 保险责任和理赔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提供的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产保全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财产保全保险业务规范,引导保险公司规范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