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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处理流程
时间:2024-07-04

财产保全复议处理流程

一、复议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部门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申请应书面提出,并附上裁定书副本、申请复议状、证据材料等。

二、复议审查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复议条件。复议条件包括:

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 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裁定错误;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 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件,上一级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三、复议审理

符合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时,合议庭会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审查证据材料,并依法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复议裁定包括以下内容:

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 变更原裁定。

四、复议后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原人民法院应根据复议裁定执行。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复议裁定仍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五、常见问题

1.财产保全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复议范围包括:原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等。

2.复议期间过了怎么办?

错过复议期,丧失复议权。

3.复议费用如何承担?

复议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复议期间是否中止原裁定执行?

复议期间原则上不中止原裁定执行。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同意后,可以中止执行。

5.复议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复核?

对复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复核不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作出裁定。

六、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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