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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
时间:2024-07-03

关于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标的物的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2条规定,申请变更执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证明。

一、申请人

申请变更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或其他有执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书填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变更执行财产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具体变更内容,如保全种类、标的、范围或金额等; 申请变更的证据和材料; 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随申请书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执行受理回执书(如有); 证明申请变更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如新发现财产线索、已经解除财产危险情形的证据等; 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申请后,执行法院一般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会裁定变更执行财产保全;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五、变更条件

执行财产保全变更的条件有:

有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 有证据证明保全的财产与请求执行的债务无关; 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保全规定、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行为,使保全的目的不能实现; 原先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增加,且足以担保诉讼请求实现,而新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原先保全的财产,可以酌情改变保全的财产; 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法院提交担保,且担保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六、注意事项

申请变更执行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申请。证据材料应充分、合法、关联,且具有证明力。 申请变更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变化的事实情况相适应,不得无故扩大或缩小变更范围。 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申请进度,必要时可以与执行法院沟通,了解申请进展情况。

总之,申请变更执行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地提出申请。执行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申请变更执行财产保全可以帮助当事人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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