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安新财产保全条例
时间:2024-07-03

安新财产保全条例

##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制度。随着安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财产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财产保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规范财产保全行为,有效预防和制止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安新县、区人民法院以及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1. 申请人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身份证明材料;

(二)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 证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四) 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提交担保协议;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财产保全的审查

1.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 ]小时**内作出裁定。

2.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

(二) 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范围;

(三) 保全期限;

(四)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3.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

## 五、财产保全的方式和措施

1.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一) 查封;

(二) 扣押;

(三) 冻结;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以实现保全目的为限,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 六、财产保全的担保

1.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2.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不予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申请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七、财产保全的解除和变更

1.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三) 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

(四) 已采取其他足以保全申请人利益的措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财产保全期间,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 八、财产保全的责任

1.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附则

1.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