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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保全还是先送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7-02

先保全还是先送保全裁定书?

在涉及财产争议的诉讼活动中,申请财产保全和送达保全裁定书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然而,围绕着“先保全”还是“先送达”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也困扰着不少当事人。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以及利弊分析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 一、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实施以及裁定送达等作出了如下规定:

**1. 申请与审查:**

- 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也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2. 裁定送达:**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并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3. 执行异议:**

- 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只是明确了法院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但对于“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节点并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为“先保全”还是“先送达”两种做法提供了操作空间。

## 二、实务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财产保全裁定,存在着“先保全”和“先送达”两种不同的操作模式:

**1. 先保全:**

该模式下,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会先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等),然后再将保全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背后的逻辑是,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等,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如果先送达再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留下机会,导致保全落空。

**2. 先送达:**

该模式下,法院会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先将保全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背后的逻辑是,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一定限制,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应该先将其置于知情和可以救济的状态下。

## 三、利弊分析

“先保全”和“先送达”两种做法都各有其利弊,具体分析如下:

**1. 先保全:**

**优点:**

- 提高保全效率,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缺点:**

- 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 如果保全错误,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2. 先送达:**

**优点:**

- 尊重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辩权。

- 可以避免因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缺点:**

- 可能为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留下时间,降低保全效率,影响申请人的权益。

## 四、实践建议

鉴于“先保全”和“先送达”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般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案件性质和标的额:** 对于标的额较大、财产容易被转移或隐匿的案件,可以考虑先保全,以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

2. **被申请人的诚信状况:** 如果被申请人信誉良好,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迹象,可以考虑先送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保全错误的风险:** 如果保全错误的风险较大,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则应该慎重考虑先保全。

4. **法院的具体情况:** 不同地区的法院在操作实践上可能有所差异,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或法院了解当地具体情况。

## 五、结语

“先保全”还是“先送达”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的维权活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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