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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财产保全措施
时间:2024-07-02

深圳法院财产保全措施

**引言**

财产保全是深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全面阐述深圳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条件、种类、程序和注意事项,为当事人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在提起诉讼后或准备提起诉讼时提出;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申请人已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为逃避执行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提出保全的请求; 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因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深圳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种类多样,主要包括:

冻结存款:禁止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提取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对被申请人的动产(如车辆、设备等)进行查封或扣押,限制其转移或使用; 查封、扣押不动产: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进行查封或扣押,限制其处分或使用; 禁止转移特定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将特定财产进行转移; 限制离境: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其他依法审慎适用的方法:如指定保管人、评估财产价值等。

**三、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书面申请:当事人应准备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种类、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及证据材料。同时,提供担保措施证明; 提交法院:当事人应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深圳法院; 审查核实: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执行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准予保全,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并自行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具体执行由执行机关负责实施。

**四、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时及时提出,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保全的必要性,包括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证据以及申请人有遭受损失的证据; 明确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明确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种类,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信息;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以保证万一保全措施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注意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措施是有期限的,一般为6个月,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 按时举证:在保全期间,申请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否则保全措施可能被撤销; 及时发布公告:对于冻结存款和禁止转移特定财产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及时到相关机构或部门发布登记公告,使其生效。

**五、案例剖析**

深圳某房地产公司与一方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房地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对方的房屋。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对方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证据,且房地产公司提供了担保。于是,法院裁定查封对方的房屋。

**结论**

财产保全措施是深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充分理解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种类、程序和注意事项,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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