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保全担保方式顺序
时间:2024-07-02

保全担保方式顺序

前言

保全担保是指担保人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保全担保方式顺序是指债权人在选择保全担保方式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顺序依次选择。合理选择保全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全担保方式顺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予以保全: 

被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有价值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担保物有被转移可能,致使担保物权不能实现的; 其他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保全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首先执行: 

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已经清点完毕,可以交由执行法院保管的动产; 依法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债务 其他应当优先执行的财产。”

保全担保方式顺序选择

债权人在选择保全担保方式时,应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考虑:

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债权人已对被担保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优先执行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已经清点完毕、可以交由执行法院保管的动产:债权人已对被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完毕,可以交由执行法院保管的动产的,应优先执行动产。 依法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时,应优先执行优先受偿的债权、债务。 其他应当优先执行的财产: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应当优先执行的财产的,应优先执行其他应当优先执行的财产。 一般财产:如果以上财产均不足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一般财产进行保全。

特殊情形

在下列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按照上述保全担保方式顺序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系非法所得或者涉嫌犯罪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系其日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必要的;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 执行其他财产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这些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实际,选择适当的保全担保方式。

注意事项

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担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债权人申请保全担保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说明被担保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注意保全担保的期限:保全担保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担保时,应注意保全担保的期限,并及时采取措施延续保全。 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获得对被担保人的财产保全担保后,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以免被担保人的财产被转移或隐匿而影响债权的执行。

结语

保全担保方式顺序的合理选择,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债权人在选择保全担保方式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情实际,依次选择合适的保全担保方式。同时,债权人还应注意保全担保的有关事项,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