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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保全
时间:2024-06-30

发回重审的保全

##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或再审期间,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存在着部分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并裁定发回重审。本文将重点探讨发回重审的保全,包括其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审查标准及相关争议问题。

##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等规定,为发回重审的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发回重审的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 原保全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如未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2. 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例如未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伪、未调查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等。

**(二) 原保全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1. 错误适用财产保全的类型,例如对于不属于诉讼保全对象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 错误适用财产保全的期间,例如超过法定期间作出保全裁定;

3. 错误适用财产保全的程序,例如未经法定程序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三) 其他应予发回重审的情形**

1. 原审法院审理案件时,组成合议庭违反法律规定;

2. 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未依照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 三、审查标准

上级法院在审查下级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审查标准:

**(一) 合法性审查**

审查下级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

**(二) 合理性审查**

审查下级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即采取的保全措施与申请人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

**(三) 必要性审查**

审查下级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是否存在必要性,即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

## 四、相关争议问题

**(一) 发回重审的期限问题**

目前法律法规对发回重审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即6个月;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保全案件的特殊性,可以适当缩短审理期限。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司法实践。

**(二) 发回重审的效力问题**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保全裁定是否继续有效是一个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原保全裁定自发回重审之日起失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原保全裁定在重审期间继续有效,除非重审法院作出新的裁定。建议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效力问题,以避免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

**(三) 担保责任问题**

实践中,部分案件在发回重审后,最终原审法院的保全裁定被认定为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对于此种情况,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赔偿范围?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 五、结语

发回重审的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裁判尺度,妥善解决争议问题,以充分发挥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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