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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对保全提出异议
时间:2024-06-30

审理对保全提出异议

**导言**

保全措施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民事诉讼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审理对保全提出异议,是法院实现保全措施救济功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对保全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一规定为被保全人提供了救济手段,保障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

(一)提出异议的条件

1.被保全人具有异议权:只有被保全人才能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异议。

2.保全措施正在实施:异议的对象必须是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保全措施。

(二)提出异议的程序

1.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便于法院保存和核对。

2.异议内容:书面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异议理由和请求等事项。

3.异议期限:异议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的10日内提出,超过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异议的审查范围

法院审查异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1.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包括保全措施是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是否符合保全措施适用的条件;

2.保全财产的错误性,包括保全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是否与诉讼请求有必然联系;

3.执行保全措施的适格性,包括执行保全措施的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资格、执行保全措施的方式是否合法;

4.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损害,包括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或其他权益损失的程度。

四、异议的处理方式

法院审查异议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方式:

1.驳回异议: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且不存在其他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驳回异议。

2.撤销保全措施:如果保全措施违法或对被申请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且无其他情形可以变更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撤销保全措施。

3.变更保全措施:如果保全措施存在违法情形,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法院可以变更保全措施。

五、异议的救济途径

如果被申请人对法院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以下救济途径:

1.上诉: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异议处理决定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异议:如果法院的异议处理决定违法,被申请人可以在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六、对保全的异议的实务建议

1.及时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及时了解保全措施的内容,如发现保全措施有违法情形,应当在1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收集证据:提出异议时,被申请人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保全措施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如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诉讼请求关联性的证明等。

3.聘请律师:如果异议情况复杂或被申请人缺乏法律知识,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可以帮助被申请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审理对保全提出异议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对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法院可以纠正保全措施的违法或不当之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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