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诉讼条例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项司法措施,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期间,对于可能面临物质损失的争议标的物或争议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诉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财产保全诉讼程序的重要司法解释,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法定依据
《条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条例》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如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 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有转移财产的重大嫌疑的。 * 诉讼标的物、争议财产面临损毁、灭失的危险。 * 案外第三人对当事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权有可能在判决后受到执行的影响。申请流程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 保全的请求。 * 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和转移其财产。 *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财产实际控制,禁止被申请人使用或处分。 * 冻结: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账户上的资金转出。 * 其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如指定保管人、限制出境等。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等。担保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保全措施决定。
异议和复议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重新审查,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解除保全
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本诉案件已经撤回或者终结。 * 当事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 申请人丧失申请资格。 *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法律责任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并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恶意申请保全的,是指申请人明知申请理由不成立,或者捏造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处罚方式可以是罚款、拘留等。
结语
财产保全诉讼条例的出台,完善了财产保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秩序。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避免恶意申请保全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