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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除保全被驳回
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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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除保全被驳回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一种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nhằm 保障权利人诉讼标的物的实现或防止权利人遭受损失。请求解除保全指在保全措施执行后,被保全人认为事实情况发生变化,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合理妨碍,提出请求要求解除保裁决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解除保全时,应当综合考虑担保、卷宗材料和当事人陈述。依据该规定,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系被保全人,且有权针对保全裁决提出异议;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合理的妨碍; 事实情况发生变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性。

解除保全的审查标准比较严格,因此,对于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担保的可靠性: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障如果最终败诉,能够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者其他方式。 卷宗材料:人民法院会审查 卷宗材料,判断事实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保全措施是否仍然必要。 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会听取当事人的陳述,了解当事人对保全措施的意见和请求。

实践中,人民法院驳回请求解除保全的理由主要有:

申请人未提供有效担保; 卷宗材料显示,事实情况未发生变化,保全措施仍然必要; 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不足以证明保全措施造成不合理妨碍。

如果请求解除保全被驳回,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继续收集证据,证明事实情况发生了变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性; 更换担保人或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次解除保全; 如果保全措施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分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民法院对李某名下一套房产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准许原告的保全申请。保全后,李某发现该房屋系自己与妻子张某共同所有,其妻并未参与诉讼。李某申请解除保全,并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法院驳回李某的申请。

法院驳回李某申请的理由是:李某并未提供担保,无法保障如果最终败诉,能够赔偿原告损失。卷宗材料显示,该房屋系李某与张某共同所有,但未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本案不知情。因此,保全措施仍然必要。

本案中,李某主张保全措施对张某造成了不合理妨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因此受到实质性损害。此外,李某并未提供担保,也无法推翻卷宗材料中关于该房屋归属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注意事项

请求解除保全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应当在知晓保全裁决后合理时间内提出。 准备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实情况发生变化,保全措施造成不合理妨碍。 理性对待驳回:请求解除保全被驳回后,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不得对抗执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

总而言之,请求解除保全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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