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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保全单位
时间:2024-06-29

财产保全的保全单位

前言

财产保全,旨在保护诉讼涉案财产免受处分或侵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保全单位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职责。

保全单位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全单位的资格、职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全单位的资格要求

从事财产保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有从事财产保全活动的专业人员和经验。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 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口碑。

保全单位的职责

财产保全单位的职责包括:

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后,及时执行保全措施。 采取适当的手段保护保全财产,防止财产被处分或侵占。 向法院报告保全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撤销或解除情况。 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保全财产的相关信息。 协助法院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或发还。

保全单位的权利

财产保全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向法院提出保全费用的申请。 对保全财产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对于妨碍执行保全措施的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常见的保全单位类型

常见的保全单位包括:

法院设立的专门保全机构。 经过司法部门批准的保全服务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行、评估机构。

选择保全单位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选择保全单位时,应注意:

核查保全单位的资质和信誉。 了解保全单位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 与保全单位签订明确的保全合同,约定保全措施、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

保全费用的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或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保全措施的撤销和解除

当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者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时,法院可以撤销或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可以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结语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保全单位的资格、职责、权利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当事人在选择保全单位时,应慎重选择,以确保财产得到有效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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