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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对方财产费用
时间:2024-06-29

申请保全对方财产费用

在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之前,如果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处置其财产,导致诉讼或仲裁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决,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是否需要缴纳费用,由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定。

我国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财产,但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现金 银行存款 国有债券 有价证券 房屋 土地 其他可靠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交纳申请费、公告费和保全费。

保全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申请费: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缴纳。 公告费: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后,需要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公告费由申请人缴纳。 保全费: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时,需要支付给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费用,保全费由申请人缴纳。

保全费的具体数额,由有关机构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采取保全措施所需的实际费用确定。

实践中保全费用的负担

在实践中,保全费用的负担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况:

由申请人承担:一般情况下,申请保全财产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不承担保全费用: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用。 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如果诉讼或仲裁中被申请人败诉,申请人胜诉,则保全费用可以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保全财产费用减免规定

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法律规定了保全费用减免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因经济困难不能交纳担保金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公告费和保全费: 申请人系《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公民; 申请人系国家规定的扶贫对象; 申请人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申请人系法律援助对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而经济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申请保全费用减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法院或者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减免。

注意事项

在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置财产的可能,否则法院或仲裁庭可能不会准许保全。 担保到位:要提供充分的担保,否则法院或仲裁庭不会准许保全。 损失承担:如果保全财产后,被申请人胜诉,申请人需承担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费用负担:要了解保全费用的负担情况,并做好缴纳费用的准备。 及时申请:在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应及时申请保全财产,以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置财产。

总的来说,申请保全对方财产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并积极配合法院或仲裁庭的工作,以保障自己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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