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合肥中院诉讼保全规定
时间:2024-06-29

合肥中院诉讼保全规定

诉讼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诉讼保全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合肥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法院”)审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中的诉讼保全。

## 二、申请与审查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

3. 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需担保的除外;

4. 采取保全措施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材料

1. 诉讼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理由、事项以及是否提供担保等内容;

2. 能够证明申请保全事实的证据材料;

3. 担保材料,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需担保的除外。

(三)审查期限

1. 合肥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2. 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三、 保全措施

(一)保全范围

1. 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2.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特定款物;

(2)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

3. 行为保全的范围包括:

(1)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保全期限

1. 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二年。

2. 行为保全期限由合肥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 保全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或者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四、担保

(一)提供担保

1. 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合肥法院驳回其申请。

2.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担保责任

1. 因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担保人不应超过其担保责任范围承担责任。

## 五、解除与执行

(一)解除保全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肥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 保全错误的;

(5)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6)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肥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制作并送达解除保全裁定书。

(二)执行保全

1. 申请人胜诉的,可以向合肥法院申请执行保全财产。

2. 被申请人败诉的,合肥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申请人执行。

##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