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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书中对财产保全表述
时间:2024-06-29

判决文书中对财产保全表述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将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需要,在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涉案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禁止转移等措施的行为。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主体上可以是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在时间上,自诉讼程序开始至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均可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对被执行人享有权利,且存在财产被转移或者隐匿的危险。

三、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对于保全请求成立的,应当准予;对于保全请求不成立的,应当驳回。

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载明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保全期限、保全措施及责任人。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一年。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由执行局负责执行。保全措施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执行局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制作财产保全笔录,详细记录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状态。被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被保全的财产。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可以有以下情形:

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的。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 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履行义务所需的。 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载明财产保全解除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局执行。

六、财产保全的责任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保证被保全财产损失的赔偿。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如果担保不当或者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减担保。

财产保全不成立或者被撤销的,申请人应当对被执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行使担保权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常见保全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将被保全的动产或不动产置于特定状态, запретить 被处分和转移。 扣押:将被保全的动产或不动产 изъять и поместить под охрану。 冻结:禁止被保全的银行存款、债权等转移或变现。 禁止转让:禁止被保全的财产、股份等转让或出让。 禁止出境:禁止被执行人出境。 其他措施: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例如限制消费、提取银行流水等。

八、判决文书中对财产保全的表述

判决文书中对财产保全的表述示例:

宣告某财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取已保全的某财产,逾期视为放弃,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某财产,并赔偿原告因迟延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提供有效的保证,保证被保全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不转移、隐匿或变卖。如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九、实践要点

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要点:

在财产面临被转移或隐匿危险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财产保全请求,包括财产权属证明、财产被转移或隐匿的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被保全的财产。 关注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十、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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