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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没有通知
时间:2024-06-29

财产保全有没有通知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否需要通知,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需要通知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被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逃避执行的。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冻结对方工商银行帐户前向法院提交的担保,即银行担保函。但执行员在办理冻结手续的时候,无需向被申请人发出冻结账户的通知,因为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第二种情形主要针对事实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如对位于境外的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此类情况法院无需通知被申请人即可进行财产保全。

第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有逃避执行行为的,由于无法及时联系被申请人,为防止其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提供担保具体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分为两类:

保全担保; 恢复执行担保。

保全担保是指如果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或者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违法,而需要对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或者消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供担保。恢复执行担保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胜诉后可以继续对被申请人进行执行,而提供担保。

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担保方式,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

提供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提供的保证; 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函; 提供与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相等的足额保证金。

对于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执行的代理手续中也应当包含担保手续。

三、被申请人异议权

即使法院未通知被申请人即对其实施财产保全,但这仅仅是临时性措施。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对该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

若确认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或者变更; 若确认财产保全措施当的,应当维持。

如因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其他情形

除前述情形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不经过被申请人同意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为保全判决标的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为保全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上述两种情形属于司法实践中规避前置通知较为常见的类型,但其前提均为被申请人存在履行障碍,保全不适用本条第二款前置条件及救济。

综上,财产保全是否需要通知,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需要通知,但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如申请人提供担保、情况紧急或被申请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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