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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诉讼保全纠纷北京
时间:2024-06-28

股权诉讼保全纠纷北京

股权诉讼保全的概念

股权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股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股权遭受灭失或变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股权诉讼保全旨在维护股权的财产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权诉讼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股东之间因股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公司因股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公司因清算、解散而提起的诉讼。 因公司违法经营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涉及股权转让、质押、继承等其他股权相关纠纷。

保全措施

股权诉讼保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股权:禁止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收益权等。 查封股权:禁止第三人处分被查封的股权,如转让、质押等。 扣押股权证书:收回并保管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 特定公司行为限制:禁止公司对被保全股权进行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行为。

申请条件

申请股权诉讼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股权纠纷案件存在,且案件已经立案受理。 申请人必须有合法权益,且股权遭受灭失或变动的可能。 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如果保全错误,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程序

股权诉讼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有保全的必要性。 提供担保。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裁决。 法院实施保全措施。

异议和复议

对股权诉讼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决。

对法院的保全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保全范围

股权诉讼保全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确定。保全措施应当与请求的保全范围相适应,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保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全股权的数量和种类。 被保全股权对应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号。 保全措施的期限和执行方式。

保全期的解除

股权诉讼保全措施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或解除诉讼保全。 保全期限届满。 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

法律责任

因股权诉讼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股权价值的损失。 股权收益的损失。 其他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北京法院办案实践

在北京市,股权诉讼保全纠纷的审理主要由各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近年来,北京法院在股权诉讼保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北京法院在审理股权诉讼保全案件时,注重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保全措施,防止滥用保全措施。 必要性原则:保全措施应当与请求的保全范围相适应,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 保障债权原则:保全措施应当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平衡利益原则:保全措施应当兼顾当事人的利益,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及时审慎原则:对股权诉讼保全申请及时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审慎作出裁决。

案例分析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276号:

本案中,申请人因股权纠纷向法院申请股权诉讼保全。法院受理后,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股权。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错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股权诉讼保全的条件,保全措施适当,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案例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3民终10999号:

本案中,申请人因公司解散清算纠纷向法院申请股权诉讼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股权诉讼保全的条件,但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法院遂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总结

股权诉讼保全是维护股权财产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申请股权诉讼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保全措施应当与请求的保全范围相适应,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或复议申请。北京法院在审理股权诉讼保全案件时,注重合法性、必要性、保障债权、平衡利益、及时审慎原则,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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