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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全异议
时间:2024-06-28

行政保全異議

前言

行政保全是政府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所採取的預防性措施,藉由凍結或扣押特定財物,防止其被處分或移轉,以確保後續調查、訴訟或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然而,行政保全也可能侵及個人或事業體的權益,因此法律賦予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機會,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行政保全異議的要件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行政保全異議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由利害關係人提出: 以書面提出,並載明異議理由: 於行政保全命令或處分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 寄達執行機關或相關機關:

行政保全異議的種類

行政保全異議可分為兩種:

停止執行異議:主張行政保全命令或處分違法或不當,請求停止執行。 撤銷異議:主張行政保全命令或處分應予撤銷,並請求返還已凍結或扣押的財物。

行政保全異議的程序

行政保全異議的程序主要分為以下步驟:

受理異議:執行機關或相關機關受理異議後,應於5日內通知義務人(被保全人): 異議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等基本資料: 異議內容摘要: 受理異議機關名稱、地址等資訊: 調查審查:受理機關應於10日內進行調查審查,必要時得向異議人或義務人調取相關資料或詢問意見: 審議決定:受理機關應於收到異議書或調查審查完畢後30日內作成審議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義務人: 停止執行異議:駁回或准許: 撤銷異議:駁回或准許,並責令執行機關返還已凍結或扣押的財物:

停止執行異議審議期間

受理機關審議停止執行異議期間,行政保全命令或處分之執行暫緩進行。

審議決定後續處理

受理機關作成審議決定後,應將決定書送請執行機關辦理後續處理:

准許停止執行異議: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執行: 准許撤銷異議:執行機關應撤銷行政保全命令或處分,並返還已凍結或扣押的財物: 駁回異議:維持行政保全命令或處分,繼續執行:

行政保全異議的救濟

對於受理機關的審議決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權利受侵害。法院經審理後,可以撤銷、變更或維持受理機關的決定。

行政保全異議的實務見解

異議期限不得延長:行政保全異議期限為10日,不得延長。 異議理由應明確具體:異議人應具體說明異議理由,不能僅籠統主張違法或不當。 受理機關負有調查審查義務:受理機關應主動調查審查相關資料,不能僅依義務人所提交資料進行審議。 審議決定應載明理由:受理機關作成審議決定時,應明確載明理由,使當事人了解決定的依據。

結論

行政保全是政府機關維護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所採行的預防性措施,但也會影響當事人的權益。行政保全異議機制提供當事人申辯及爭取權利的機會,保障個人及事業體的合法權益。在實務上,行政機關應依法行使職權,確保保全措施的適當性,而當事人也應積極行使異議權利,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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