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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深圳做不了诉前保全
时间:2024-06-28

为什么深圳做不了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就是在诉讼开始之前,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而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诉前保全是不能在深圳市进行的。

一、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前担保不属于诉讼保全,而是债权人基于债权的担保需要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而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受理案件后或者受理申请后,保全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一)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占有的属于被申请人的动产;(二)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占有的属于被申请人的不动产;(三)被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四)被申请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只能在受理案件后或者受理申请后进行,因此深圳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二、深圳市诉前保全的特殊情况

虽然深圳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但是对于特殊情况,《民诉法解释》也作出了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除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的所在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明或者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所在不在中国大陆,或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明,那么可以向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三、深圳市诉前保全的替代方案

对于无法在深圳市进行诉前保全的案件,申请人可以考虑以下替代方案:

申请仲裁保全 申请公证保全 申请反担保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 申请仲裁保全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危害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

2. 申请公证保全

《深圳市公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证前,为防止被公证人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危害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被公证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深圳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

3. 申请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在申请诉前保全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自己申请保全的财产如果不存在被转移、藏匿、变卖的风险,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作为反担保,以增加法院的信任,提高申请诉前保全的成功率。

4.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对于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所在不在中国大陆,或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明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向外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确实存在在该地,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四、结语

综上所述,深圳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考虑仲裁保全、公证保全、反担保等替代方案。对于特殊情况,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选择最适合的保全方式,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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