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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超额冻结复议
时间:2024-06-28

诉前保全超额冻结复议

**前言**

诉前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后难以执行生效裁判。然而,在诉前保全实践中,可能存在超额冻结的情况,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为此,法律赋予被保全人对超额冻结提起复议的权利。本文将深入探讨诉前保全超额冻结复议的程序、内容、审查标准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被保全人认为保全金额超额或者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并裁定。

**复议内容**

被保全人申请超额冻结复议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包括认为保全金额超额或保全措施不当的具体理由。常见复议理由包括:

申请人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保全金额明显过高。 申请人的财产具有担保价值,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冻结过多于一次诉讼标的额的财产。

**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超额冻结复议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

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是否符合保全金额的要求。 是否存在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且能有效防止被保全人转移、隐匿财产。 保全措施是否合法、合理、必要。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超额冻结复议申请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从保护被保全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司法滥用等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案例1:**被告王某申请保全原告钱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法院提供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担保,请求对保全超额部分提出复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已足够保全债务,遂裁定解除超额保全部分。

**案例2:**执行阶段,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全部财产进行了冻结。刘某申请复议,认为冻结其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已超过诉讼标的额,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提出的理由有理有据,解除超出诉讼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申请人对保全金额超额或者保全措施不当承担举证责任。被保全人在复议过程中,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保全金额超额或保全措施不当。

**附带程序**

在诉前保全超额冻结复议期间,被保全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先行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金额超额或者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裁定先行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结论**

诉前保全超额冻结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被保全人应当充分行使这一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把握审查标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促进诉讼公平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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