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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需要法院判决书吗
时间:2024-06-27

财产保全需要法院判决书吗?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以确保原告胜诉后能够执行判决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法院判决书,但有例外情况。

不需要法院判决书的情况

保全申请在诉讼前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在诉讼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目的是担保诉讼费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对其因申请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一般为诉讼费用的数倍。

需要法院判决书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需要法院判决书:

在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

(二) 析产、清算的;

(三) 分割共有财产的;

(四) 损害赔偿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 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方便移动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对于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的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方便移动的财产,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必须通过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裁定。只有在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才能够作出财产保全判决书。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判决书的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判决书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立案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证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

(三) 担保书或者其他担保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方便移动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裁定。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现场,调取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告裁定。 人民法院送达财产保全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判决书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财产保全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执行决定,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查封。查封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方便移动的财产实施的扣押措施。查封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其被查封的财产。 扣押。扣押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动产或者权利实施的扣押措施。扣押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其被扣押的财产。 冻结。冻结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实施的禁止其支取或者转让的措施。冻结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其被冻结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解除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撤诉,或者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则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执行法院依职权解除。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法院判决书,但对于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则需要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判决书。财产保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撤诉,或者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则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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