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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27

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

前言

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从而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对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至关重要。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的规定,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有明确的仲裁请求;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担心其有此种行为; * 采取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仲裁请求;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 * 其他必要的事项。

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仲裁委作出的裁定应当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措施

仲裁委在批准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上的资金;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 *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担保的方式

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 银行存款; * 银行保函; * 保险担保; * 第三方担保; * 其他经仲裁委认可的担保方式。

担保的金额和期限

担保的金额应当与财产保全的范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相适应。担保的期限应当与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相适应,一般不超过仲裁结束之日。

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委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 *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 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财产保全的执行

仲裁委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裁定,仲裁委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 提取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 强制执行其他必要的措施。

结语

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公正有效进行的重要救济措施。当事人应当了解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措施、担保等相关规定,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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