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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司法解释
时间:2024-06-27

申请财产保全司法解释

**导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影响执行,依申请而采取的强制措施。202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本文将对《规定》中有关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规定》第14条,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可能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对执行造成困难的; 有证据证明正在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的; 实施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可能使被申请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但保全必要且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合法资格; 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li>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有证据证明正在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的;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关系、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有证据证明正在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的;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后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情况和保全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准许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保全裁定的,应当同时确定被保全的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对已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终止; 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财产保全; 申请人同意解除财产保全。

五、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以下责任:

保全的财产应当与其申请目的和保全财产价值相匹配; 保全的措施应当适度、合理,不得滥用权利; 申请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申请人不履行义务造成被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补充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规定》还对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 人民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可以指定申请人代为保管,申请人申请代为保管的,应当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返还被保全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执行人转让财产的,第三方受让后由其承担保全责任。

结语

《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了全面的司法解释,有利于规范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规定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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