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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执行指定财产保管人
时间:2024-06-26

保全执行指定财产保管人

导言

保全执行是指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以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一种強制措施。指定财产保管人是保全执行的一种方式,由法院指定一个或数个具备一定资格的人员,暫時保管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確保财产的完整和价值。本文将详细介绍保全执行指定财产保管人的相关规定、执行流程、职责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执行指定财产保管人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保管人保管查封的财产。 保管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指定财产保管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客观公正; 具有保管财产的能力,有相对独立的保管场所; li>有责任心,能认真履行保管职责; 身体健康,能勝任保管工作。

指定财产保管人的流程

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法院调查核实,并可能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作出指定财产保管人裁定;

财产保管人收到指定裁定后,应于指定时间内到法院办理手续,并接受宣告保管人职责;

法院将指定财产保管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财产保管人的职责

保管被指定财产,并妥善保管其凭证和有关文件;

定期向法院报告被保管财产的状况;

不得擅自处分、使用或毁损被保管财产;

不得泄露被保管财产的有关信息;

其他经法院指定或法律规定的职责。

财产保管人的权利

要求执行法院支付保管费用;

请求执行法院协助,履行保管职责;

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解除保管人职务的申请;

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

应注意的问题

指定财产保管人的申请应及时提出,一般在执行立案后提出;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包括申请书、相应证据材料和担保材料;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指定财产保管人的条件,确保其符合要求;

财产保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处分财产,如有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法院应当加强对财产保管人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被保管财产的状况,保障财产的完整和价值;

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指定财产保管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管人职务;

执行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管人的职务,并归还被保管财产。

结语

保全执行指定财产保管人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指定财产保管人的程序,强化财产保管人的职责,加强对财产保管人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維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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