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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保全的管辖
时间:2024-06-22

上诉保全的管辖

在二审程序启动后,如果当事人认为被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裁定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申请上诉保全,以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上诉保全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对案件实体结果的审慎态度。本文将重点探讨上诉保全的管辖问题,包括管辖权的归属、移送管辖的规定以及相关实务操作,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上诉保全管辖权的归属

关于上诉保全的管辖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的是“一审法院为主,二审法院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原则上由一审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案件,在执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申请保全或者提供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裁定。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上诉保全的申请应该提交给最初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即一审法院。

2. 部分情况下由二审法院管辖

虽然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保全拥有原则上的管辖权,但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况下,二审法院也享有管辖权:

一审判决、裁定没有被申请执行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尚未启动执行程序, 因此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对上诉保全申请进行审查。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同于一般的二审程序,因此法律规定由二审法院对上诉保全申请进行审查。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停止执行。

3.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管辖法院协商一致,而申请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案件又不在本院审理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上诉保全的移送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上诉保全申请被错误提交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将申请提交给了二审法院,但该案件并不符合二审法院管辖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移送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因此,如果二审法院发现受理的上诉保全申请不属于自身管辖,应当及时将其移送给一审法院进行处理。一审法院收到移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三、上诉保全管辖的相关实务操作

为了确保上诉保全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在提起上诉保全申请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确定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对管辖权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以避免因为管辖权问题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误。

2. 及时提交申请材料

上诉保全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果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申请材料不完整或逾期提交,将会对申请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3. 配合法院进行审查

法院在收到上诉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以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定。

四、结语

上诉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管辖权的确定则是该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通过明确上诉保全的管辖规则,可以避免管辖权冲突,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上诉保全管辖问题的研究,统一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其了解上诉保全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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