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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承诺
时间:2024-06-21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效力探析

导语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执行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本文拟对财产保全执行承诺的效力进行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一、财产保全执行承诺的含义及特征

1. 含义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是指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所作的一种承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按照法院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以此请求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暂时不采取或停止执行措施的一种担保方式。

2. 特征

(1)具有债务担保性质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是为了保证执行请求人权益的实现,被执行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担保。

(2)只能适用金钱给付之债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只能适用于给付金钱的债务,不能适用于给付其他标的物的债务。

(3)执行承诺期限有特定限制

法律对执行承诺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延长执行承诺的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具有替代性

经法院准许,财产保全执行承诺可以替代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财产保全执行承诺的法律效力

1. 担保债务之执行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其核心效用在于担保被执行债务的执行。一旦被执行人在承诺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可以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执行请求人。

2. 中止执行程序

一旦被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执行承诺并经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核准,执行程序应当被中止。中止期间内,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不得采取执行措施,但可以依职权查询相关资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

3. 效力失效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的效力并不绝对,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承诺效力将失效:

(1)被执行人在承诺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准许延长承诺期限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3)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撤销承诺的;

(4)担保财产被依法处分或者灭失的。

4. 无效承诺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效力。如果承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为无效承诺:

(1)承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承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承诺人无相应履行能力的;

(4)承诺内容不明确或者履行期限不确定的。

三、财产保全执行承诺的执行

1. 执行方式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的执行,原则上以实现执行请求人的债权为目标。主要有两种执行方式:

(1)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执行请求人;

(2)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执行请求人的债权。

2. 执行程序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的执行,分为以下步骤:

(1)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承诺;

(2)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通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将担保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执行请求人。

3. 执行期间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的执行期间,一般为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在此期间,执行法院或有执行权机构未举行听证或作出的执行决定未生效的,承诺被确认为失效。

四、结语

财产保全执行承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执行保障措施,对于维护执行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审查承诺的效力,明确承诺的执行方式和程序,确保这一措施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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