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资产保全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1

资产保全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资产保全行为,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保全法》(以下简称《资产保全法》),制定《资产保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资产保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为防止当事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或者财产的占有人、管理人采取的限制其处分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措施,以及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条 资产保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 proportionate 等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资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 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线索,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所有人等信息;

(三) 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材料;

(四) 担保财产清单、担保承诺书或者其他担保材料;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资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立即开始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三章 措施

第七条 资产保全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一) 查封、扣押、冻结;

(二) 限制有关当事人转移、隐匿与其财产有关的重大信息;

(三) 公开被保全财产信息;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一种或者几种保全措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人,并告知其有权申请解除保全。

第四章 解除和担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 不再需要保全的;

(三)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四)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或者人民法院未决定继续保全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