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尊敬的XX法院:
我是XX(申请人),现申请解除我名下一部分财产保全。以下是我的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
一、部分财产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我于XX年XX月XX日,与XX(对方当事人)签署了《XX协议》,约定我应支付XX元给对方。该协议已生效并被XX法院执行完毕。我已于XX年XX月XX日全部履行完毕该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我已如期履行了全部义务。我名下已被保全的部分财产已不存在用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必要性。因此,申请解除对其保全。
二、部分财产为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工具
我名下被保全的部分财产包括:
房屋1套,该房屋用于我全家居住,是唯一住房,为家庭生活必需品。 汽车1辆,该汽车用于家庭出行,也是我生产经营的必要工具。 银行存款XX万元,该存款为我日常生活开支的来源。这些财产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关,而是我及其家人的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工具。继续对其保全严重影响我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部分财产保全已达到保全目的
本案涉及争议金额为XX元。我名下的已被保全财产总价值已超过XX元,已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债权。
因此,部分财产保全已达到保全目的,没有必要对超过上述数额的财产继续保全。
四、解除部分财产保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
我的房屋、汽车和存款均有固定的价值和所在地。我承诺在诉讼期间不转让、变卖或转移这些财产。我同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前,继续接受法院的适当监管。
因此,解除部分财产保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纠纷解决
继续对部分财产保全,将对我的生活和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我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尽快查明事实、解决纠纷。
解除部分财产保全将有助于缓和双方的矛盾,创造有利于调解和解的氛围,促进纠纷的圆满解决。
六、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物权或者他项权利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
七、申请解除范围
我申请解除对我名下的以下财产的保全:
房屋1套,位于XX地址。 汽车1辆,车牌号为XX。 银行存款XX万元,账号为XX。八、申请解除方式
我愿意提供以下担保解除部分财产保全:
提供不低于保全金额的保证金。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 提供第三方担保。九、结语
综上所述,我名下部分财产已无继续保全的必要,解除部分财产保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纠纷解决。请求贵院审查批准我的申请,解除我名下房屋、汽车和存款的保全。
此致
具状人: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