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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财产保全条例最新修订
时间:2024-06-20

合法财产保全条例最新修订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裁判执行的顺利进行,我国对合法财产保全制度不断进行修订完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合法财产保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条例》最新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

一、适用主体的扩大

《条例》最新修订将适用主体从原有的债权人拓宽至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具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个人或组织。例如,在债务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转让财产等行为时,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一修订有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二、财产保全范围的明确

《条例》最新修订明确了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和孳息。可执行财产是指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执行依据依法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孳息是指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股息等。这一修订有利于避免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确保财产保全措施与执行需要相适应。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优化

《条例》最新修订优化了财产保全措施,增加了新的保全措施并完善了现有保全措施的规定。

冻结银行存款:允许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所有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包括外币存款。 禁止转让股权:允许人民法院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 查封、扣押电子证据:允许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查封、扣押知识产权:允许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追加保全措施:允许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追加采取其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的完善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有效防范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四、财产保全期限的延长

《条例》最新修订延长了财产保全的期限,将原有的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将财产保全期限再次延长六个月。这一修订有利于保证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获得充分的时间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五、财产保全费用的调整

《条例》最新修订调整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标准。除特殊规定外,财产保全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对于财产保全费用过高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适当减免财产保全费用。这一修订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保障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六、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完善

《条例》最新修订完善了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一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理诉讼之前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二是规定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银行存款、保证保险或者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三是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修订有利于防止滥用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七、其他重要修改

此外,《条例》最新修订还包括以下重要修改:

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查询申请人的财产信息。 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 完善了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撤销、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强化了对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罚规定。 这些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合法财产保全制度,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合法财产保全条例》最新修订,通过扩大适用主体、明确财产保全范围、优化财产保全措施、延长财产保全期限、调整财产保全费用、完善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合法财产保全制度。这一修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条例》最新规定,依法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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