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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驳回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20

再审驳回申请财产保全

引言

再审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对已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监督的手段,对于纠正司法错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再审程序中,如何妥善处理财产保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文将深入分析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要件、程序以及驳回申请的常见理由,旨在为相关实践提供指导。

一、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该条明确了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为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有必要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要件

当事人在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存在再审事由,且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 案涉财产因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或者履行而存在被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请求再审的标的范围相当; 申请财产保全不会造成被申请人过度的经济损失;

三、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在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再审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至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和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定; 对裁定有异议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驳回的常见理由

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对同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通常会进行从严审查,以下理由是常见的驳回申请的理由:

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事由; 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财产面临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请求再审的标的范围不相符; 财产保全会造成被申请人过度的经济损失; 原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或履行完毕,再申请财产保全是无必要的;

五、再审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却被人民法院驳回,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六、结语

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其必须按照法定的要件和程序进行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严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当事人应正确行使再审查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以免因申请不当而导致利益受损。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再审申请和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定,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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