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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适用对象
时间:2024-06-19

税收保全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为了保障税款的征收,在税款征收面临风险时,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税收保全制度是税务机关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了解税收保全的适用对象,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税务机关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 税收保全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保全的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 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和个人

2.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 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 税收保全适用的情形

税务机关并非可以随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税收保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保全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有迹象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纳税款的财产的风险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离开住所地或者工作地点,对其联系方式不予告知或者拒绝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致使税务机关无法直接采取其他税款征收措施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保全适用的情形。

三、 税收保全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 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理。

四、 税收保全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救济

税收保全制度是为了保障税款的征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排除出现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税收保全制度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的重要手段。了解税收保全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措施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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