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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追加担保金额
时间:2024-06-19

诉前保全追加担保金额

**简介**

诉前保全追加担保金额是指法院在原有诉前保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要求申请人追加提供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因保全执行所受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制度。其目的是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避免诉前保全被滥用,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追加担保金额的条件**

(1)原诉前保全担保金额明显不足以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执行所受损失 (2)自诉讼标的金额确定后,被申请人主张追加担保金额,并有合理依据 (3)被申请人依法有权提出追加担保金额申请,且提出申请并无恶意阻却诉讼

**追加担保金额的程序**

(1)被申请人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执行之前,向法院提出追加担保金额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增加的担保金额、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2)法院审查决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追加担保金额的条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自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裁定追加担保金额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加担保金额条件的,应当裁定责令申请人追加提供担保。裁定书应当载明追加担保的金额、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按照裁定书载明的金额、方式和期限提供担保。如未按期提供担保,视为自动放弃保全措施。

**追加担保金额的数额**

追加担保金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以能够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执行所受损失为原则。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诉讼标的金额 (2)保全措施涉及的财产价值 (3)被申请人主张损失的合理性 (4)申请人承担担保金额的能力

**申请人拒绝提供追加担保金额的后果**

如果申请人拒绝或未按期提供追加担保金额,法院可以变更或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承担向被申请人赔偿因保全执行所受损失的责任。

**适用情形**

诉前保全追加担保金额制度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明显低于诉讼标的金额 (2)保全措施涉及不动产等价值高昂的财产 (3)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因保全执行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4)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涉及多起诉讼,原保全担保金额不足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担保数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

**实务要点**

(1)在申请诉前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担保,避免因担保不足导致追加担保或解除保全措施。 (2)被申请人在收到追加担保金额的裁定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担保数额不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法院在审查追加担保金额申请时,应当客观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确保诉前保全制度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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