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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时间:2024-06-18

邳州市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邳州市财产保全收费标准范围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全费用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全费、评估费、保管费、变卖费规定》、《邳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财产保全费、评估费、保管费、变卖费等费用收取标准的通知》等规定,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邳州市辖区内诉讼保全案件财产保全费标准的通知》,针对邳州市辖区内的诉讼保全案件,明确财产保全费收取标准。

邳州市财产保全收费标准依据

根据《邳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财产保全费、评估费、保管费、变卖费等费用收取标准的通知》,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邳州市辖区内诉讼保全案件财产保全费收取标准如下:

保全费收取原则

(一)保全采取查封措施的,收取保全标的价值2%,最低收取1000元,最高收取10000元;

(二)保全采取扣押措施的,收取保全标的价值1.5%,最低收取1000元,最高收取10000元;

(三)保全采取冻结措施的,收取600元;

(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收取600元;

(五)采取查询措施的,收取200元。对未能实际查询到的,不收取保全费。

交纳程序

申请执行人或申请保全人在执行法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财产保全费。交纳保全费后,凭银行缴款凭证、保全裁定书或保全申请书到执行法院领取《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据》。

退还保全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退还财产保全费:

(一)保全措施解除的;

(二)保全措施被裁定、决定撤销;

(三)执行标的物变现后,财产保全费实际收取金额超过执行标的物变现价值2%或1.5%的;

(四)被保全财产权属发生变更,且保全费尚未实际使用的;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采取保全措施,但未收取财产保全费的。

委托执行财产保全费用

申请人委托执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未交纳财产保全费的,执行法院依法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交纳财产保全费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另行通知补交或裁定、决定驳回申请。

破产财产保全费用

破产财产保全费用,按照《邳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财产保全费、评估费、保管费、变卖费等费用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

(一)本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对本标准实施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由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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