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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时担保费如何收取
时间:2024-06-18

财产保全时担保费如何收取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费的收取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担保费收取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和担保费的收取标准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第一条规定,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费的收取标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担保费收取的标准

担保费收取的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担保费通常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成正比,财产价值越高,担保费越高。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法院会考虑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偿债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担保费。 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重大或复杂的案件,担保费可能会更高。 法院的认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合理的担保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以适当降低担保费:

债权已到期,但未履行。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转移隐匿的。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和良好信用的。

以下情形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费:

债权尚未到期,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或隐匿财产的。 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的。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态度恶劣的。

担保费的收取方式

担保费的收取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现金。 其他方式担保。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担保或第三人保证。

法院一般优先采用现金担保的方式,原因是现金担保的安全性高,方便执行。但对于大额财产保全,申请人也可以提供其他方式担保,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实施。

担保费的退还

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被申请人履行债务或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此时,申请人提供的不当得利部分,法院应当退还剩余的担保费。

如果申请人滥用担保权,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并加倍支付担保费。被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扣留担保费抵偿损失。

附录

**案例一**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申请法院对李某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对李某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要求张某提供与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经计算,担保费为20万元。张某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了20万元现金担保。

**案例二**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违约金50万元,并申请法院对刘某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刘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具有履行能力,信用良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王某退还刘某的8万元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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