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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比例原则
时间:2024-06-18

诉讼保全比例原则

## 一、引言

诉讼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旨在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然而,诉讼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防止保全权滥用,比例原则在诉讼保全中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 二、比例原则概述

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使所采取的措施与欲实现的目的之间具备合理的比例关系,避免过度或不足。其核心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要求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个人权益的损害。比例原则一般包含三个子原则:

**(一) 适当性原则**

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助于实现预期的目的,换言之,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保全中,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必须能够有效防止申请人权利遭受损害,否则该措施就是不适当的。

**(二) 必要性原则**

即在能够达到相同目的的情况下,应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换言之,如果存在多种可以实现保全目的的措施,法院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限制最小的一种。

**(三) 狭义比例原则**

即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不得为了追求微不足道的公共利益而严重损害相对人的权益。在诉讼保全中,应权衡申请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与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所受限制的程度,避免因过度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 三、诉讼保全比例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比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已逐步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和适用。在诉讼保全领域,比例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审查申请保全的条件**

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保全的条件时,应当适用比例原则,综合考虑申请人权利受损的可能性、损害的程度、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等因素,判断是否准予保全。例如,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权利受损的可能性较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二) 选择保全措施的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诉讼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法院在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被申请人限制最小、能够有效实现保全目的的措施。例如,在可以达到相同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优先选择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而不是查封其房产。

**(三) 确定保全的范围和数额**

法院在确定保全的范围和数额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避免过度保全。例如,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应当与其诉讼请求的数额相适应,不得明显超过其可能遭受的损失。此外,法院还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需要对保全的范围进行限制。

**(四) 提供担保**

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适应。法院在确定担保数额时,也应当适用比例原则,避免因担保数额过高而导致申请人难以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 四、结语

诉讼保全比例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保全权的滥用,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比例原则的适用,不断完善诉讼保全制度,为构建公正、高效的诉讼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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