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在一审诉讼阶段或尚未提起诉讼时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将来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财产保全制度,为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两种保全制度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
一、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1.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已经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申请,为避免当事人将来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是冻结、控制争议的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诉讼保全的特征:
时间上:法院在已经受理案件后才能采取。 主体上:由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目的上: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2.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紧急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特征:
时间上: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条件上:需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目的上:及时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障将来诉讼请求的实现。二、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联系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虽然分别处于诉讼的不同阶段,但都是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程序性措施,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1. 目的上的关联性:
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都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最终实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2. 法律依据的共通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制度进行了规定,两者在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担保、解除等方面具有共通的法律依据。
3. 程序上的衔接性: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这体现了诉前保全制度的临时性和过渡性,以及与诉讼保全制度的衔接性。
三、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
虽然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两者也存在一些区别:
1. 申请时间不同:
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而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前。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制度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2. 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松,只要当事人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并符合法律规定即可申请。而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条件。
3. 审查主体不同:
诉讼保全由受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进行审查,而诉前保全则由法院 president 或院长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
4. 效力不同:
诉前保全的效力具有临时性,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诉讼被驳回,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诉讼保全的效力则持续到生效判决执行完毕。
四、 结语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重要财产保全制度,两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两种保全制度的特点和区别,选择合适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