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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多久可以申请保全
时间:2024-06-15

仲裁多久可以申请保全

在仲裁程序中,诉讼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及时申请保全是当事人参与仲裁的重要策略,既能有效地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又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保全的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保全的时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仲裁申请提交后,仲裁庭尚未组成之前;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开始前; 仲裁庭开始审理后,在裁决作出前。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上述任意一个时机申请保全。

申请保全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的可能;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难以实现仲裁目的; 不予保全明显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对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条件,才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申请保全的程序

申请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庭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仲裁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保全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庭对申请保全作出裁定的形式主要有:裁定书和决定书。仲裁庭裁定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的范围、期限、方式和被保全财产的看管人等内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仲裁庭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保全措施的种类

仲裁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保全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第八十条列举了常见保全措施的主要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人身自由保全。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为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而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进行保全: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处分、禁止转移 指定专人保管

仲裁庭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形式作为财产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仲裁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实施某种行为,从而使裁决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仲裁法并未列举具体的行为保全措施,常见的行为保全措施包括:

禁止离境 禁止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相关产品 禁止对外支付

仲裁庭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考虑,避免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过大的影响。

人身自由保全

人身自由保全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案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履行裁决的可能性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人身自由保全的条件和方式: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履行裁决的可能; 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限制出境、拘留。

人身自由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申请可以续期一次,每次续期不得超过30日。

适用性与执行性

仲裁庭的保全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对于适格的保全裁定,仲裁庭有责任予以协助执行。根据《仲裁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协助执行保全裁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执行仲裁庭保全裁定的裁定。

仲裁保全措施旨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过度执行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保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不同的保全措施,并积极配合仲裁庭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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